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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随着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发展壮大,我校在上海体育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已达9人。上海体育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每年分配给我校2名招生名额。为了使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了解自己拟定的招生时间,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按时有序的招收博士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资格申请

根据《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上体院字[2017]57号文件),上海体育学院每年对拟定招生的博士生导师进行申报和审核。

(一)年龄要求(以7月1日后为界)。

校外博士生导师可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最后申报一次,且需隔年申报。

(二)科研成果要求

1. 近三年科研成果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CSSCI、CSCD源刊发表过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学成果奖(排序在前三位);或出版学术专著。

上述方面的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

2.在研科研项目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科研项目以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课题计划书为准。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1.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者;

2.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经教育部学位中心抽检不合格者;

3.除新聘导师外,连续两年无毕业生者;

4.计划出国访学一年以上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

二、招生排序办法

(一)在原有的已经形成的五组博导顺序的基础上,按照博导任职时间先后进行排序;若博导任职时间相同,则按照教授任职时间进行排序,现排序为1.衣雪洁;2.董传升;3.刘兴;4.邹德新;5.张日辉;6.曹继红;7.于秀;8.曹连众;9.常波。(宋吉锐因年龄原因已不能继续招生)

(二)原则上博士生导师正在指导的博士生尚未毕业,不参与当年的招生计划。待现指导的博士生毕业后当年,可按照顺序进行招生。

(三)如果轮流到招生的导师即将退休或已经退休者,或按照上海体育学院有关博士生导师招生申报与审核的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当年招生资格或不能继续招生者,或招生当年没有考生上线或因个人原因当年不能指导研究生者,视为放弃一次招生资格。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关于沈阳体育学院与上海体育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招生推荐暂行办法》及关于《沈阳体育学院与上海体育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招生推荐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博导任职时间及教授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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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者: 责任编辑:研究生处 新闻日期:2020年03月23日 13: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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